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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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未遂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7-02 来源:


信用卡作为现代社会在社会中广泛使用的银行卡之一,然而在发行中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时有发生。对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认定是比较难的,以下便是深圳律师网为您精心收集整理的有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未遂标准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内容


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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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具体表现为: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3、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认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标准是什么


1、认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客观方面时,构成该罪,(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需要达到“数量较大”。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1)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2)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2、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3)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行为人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如果侵犯了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破坏了信用卡使用秩序的,就有可能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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