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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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共犯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21-07-02 来源:


在我们市场经济越来越发达的时候,信用卡的办理也是越来越多。而行为人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如果侵犯了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破坏了信用卡使用秩序的,就有可能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实践中,对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认定是比较难的,接下来,深圳律师网将为您带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共犯认定标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1、客体要件


深圳律师网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具体表现为: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3、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二、认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标准是什么


1、认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客观方面时,构成该罪,(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需要达到“数量较大”。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1)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2)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2、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3)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通过上文的介绍,相信大家对此罪的认定内容已经有所掌握,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最高可以对行为人处10年有期徒刑,同时处20万的罚金。所以涉嫌该罪,建议您到深圳律师网进行咨询,这里有专业的律师来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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