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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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协议 
发布时间:2020-09-26

竞业禁止协议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乙方已同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且为甲方员工,因工作需要,接触到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合法权益,确保乙方在职期间和离职后不与甲方竞业,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乙方对甲方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及甲方因乙方承担竞业限制义务而对乙方的补偿等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任职期间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与甲方生产或经营产品同类的产品;

2、自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

3、为他人经营与甲方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同类的产品;

4、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

二、乙方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

1、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乙方应立即向甲方移交所有自己掌握的,包含有职务开发中商业秘密的所有文件、记录、信息、资料、器具、数据、笔记、报告、计划、目录、来往信函、说明、图样、蓝图及纲要(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之任何形式之复制品),并办妥有关手续,所有记录均为甲方绝对的财产,乙方将保证有关信息不外泄,不得以任何形式留存甲方有关商业秘密信息,也不能得以任何方式再现、复制或传递给任何人,更不得利用前述信息谋取利益。

2、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2年内不得在与甲方从事的行业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及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内工作。

3、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2年内不得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

4、在与甲方离职后2年内,不能直接地或间接地通过任何手段为自己、他人或任何实体的利益或与他人或实体联合,以拉拢、引诱、招用或鼓动之手段使甲方其他成员离职或挖走甲方其他成员。

5、乙方应于每月20日前告知甲方其现住所地址、联系方法及工作情况,甲方可以随时去乙方的住所处核实情况(包括查看乙方的住所地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和向乙方邻居了解乙方的工作情况),乙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三、竞业禁止补偿

1、从乙方离职后开始计算竞业禁止期时起,甲方应按竞业禁止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禁止补偿费。

2、补偿费的标准为离职前深圳市最低工资60%。

3、补偿费从离职次月开始按月支付,乙方需在离职后主动向甲方提出竞业禁止补偿金,如因乙方未提出要求甲方支付禁业补偿金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要求甲方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的义务;乙方仍应遵守竞业禁止义务,不得以甲方未支付补偿金而不遵守竞业禁止义务。

4、乙方再向甲方申请补偿金时应提交工作证明(每两个月提交一次,最近两个月内的工作证明,超出时间无效),以证明现工作不存在竞业限制,如乙方未出具工作证明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不支付补偿金,乙方仍要遵守竞业禁止义务。

5、乙方应于每月20日前告知甲方其现住所地址、联系方法及工作情况,甲方可以随时去乙方的住所,工作单位核实情况(包括查看乙方的住所地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和向乙方邻居或工作单位了解乙方的工作情况),乙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甲方有权不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乙方仍要遵守竞业禁止义务。

6、乙方不得以甲方未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而不遵守竞业禁止义务。

7、竞业禁止期满,甲方即停止补偿费的支付。

四、违约责任

1、乙方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需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额为 乙方离开甲方上年度的薪酬总额的3倍。同时,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并且乙方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全部归还甲方。

2、甲方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五、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应以协商为主,如果无法协商解决,争议一方或双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六、其他

1、本协议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制造方法、产品材料构成、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2、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 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

3、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4、本协议及甲乙双方所签订的《保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深圳市法度法律顾问有限公司        乙方(员工):

住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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