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二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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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案件二审程序中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
发布时间:2020-09-26 来源:

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原理以及法律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仅适用于一审程序,而且也适用于二审程序。但是,二审法院非法证据排除的对象原则上限于已经在一审程序中提出过的事项,在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上,我国已经确立了及时异议规则。笔者整理了如下法律规定,供读者参考。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


第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抗诉、上诉,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提出异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第三十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依法告知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的;   (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第一审庭审后发现涉嫌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抗诉、上诉,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提出异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第四十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未予审查,并以有关证据作为定案根据,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未予排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后,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没有审查,且以该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


(二)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结论,提出抗诉、上诉的;


(三)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第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


综上,共有五种情形在二审中是可以提起非法证据排除的:


1;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抗诉、上诉,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提出异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2,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依法告知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的。

3,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第一审庭审后发现涉嫌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

4,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未予审查,并以有关证据作为定案根据,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5,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未予排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后,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但该理由为客观的理由,不能以诸如无效辩护、 当时没察觉等作为理由。实务中,法院认定的该理由,一般即是上述的五种情况。 笔者在实务中也经常会遇到一审期间辩护律师未提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上诉理由中亦未提及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且亦不符合上述五项之情形,二审法院便不会对非法证据的排除申请予以审查,被告人只能接受此种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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