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胁迫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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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待定有几种情形
发布时间:2020-09-28 来源:

导读:《合同法》规定了下三种情况效力待定合同:1、 主体合格效力待定合同。2、 无权代理人订立效力待定合同。3、 无处分权人处分人财产权利而订立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

合同是交易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之上下签订的,合同内容主要是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彼此的行为进行约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不能马上生效成为效力待定合同,究竟现实中效力待定合同都有哪些情况?请跟深圳律师网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我国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活动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在民法通则中,这类主体所为行为被列为无效民事行为,合同法对此作了补正,将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合同确定为效力待定合同。


三、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无权代理指欠缺代理权的代理,主要有四种情况:


1、根本无代理权;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


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关于无代理权人所订立之合同,新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明确将其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无权代理行为可能由于行为完成后发生的某种法律事实而完全不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应区别于表见代理,表见代理行为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代理权;而前者则不存在这一情况。判断表见代理的构成关键在于区分善意相对人是否具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表见代理的效果相对人可直接请求本人负责。而对于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如果本人不追认,则不负责任。


四、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擅自处分他人财产。依新合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是否取得处分权。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效力待定合同中,法律赋予有关民事主体以追认权、拒绝权,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撤销权。


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况就是上述的这些了,相信大家看了之后也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了。因为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大家签订合同要注意合同上的条款是否合法,是否真实,签订的主体是否合格,尽量避免出现效力待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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