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庭前会议申请书
申请人罗秋林,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13607318910
申请事项:召开庭前会议。
申请理由:
被告人王xx涉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具有如下情形:
1、本案有在一审时公诉机关应当提交而未提交的录像证据;
2、同案人杨xx贩卖毒品案中的众多相关案件材料应当作为该案的新证据向法庭提供;
3、案件的侦办人仅写情况说明应该出庭接受质证迄今没有出庭作证;
4、本案牵涉到公安机关故意伪造证据;
5、该案涉及侦办机关故意将一案分成两案进行起诉,造成该案基本事实都没能查明,事关重大;尤其是被告人王xx行为依法根本不能被评价为犯罪行为。二审诉讼活动特别特别重要,我们绝对不可以等闲视之。
申请人作为被告人王xx及其亲属委托的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3条、第184条、第322条的规定,特此申请贵院召开庭前会议,对与本案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以利该案庭审活动顺畅、有效进行。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罗秋林 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