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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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的刑事案件有哪几类
发布时间:2020-09-25 来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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