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购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
当前在线律师69536 今日解答6893
破产重组在会计实践中的具体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0-19 来源:

  破产重组的债务重组完成日,应以重组计划监督期结束、重组计划被完全执行(或债务人有能力完全执行)为确认标准,才能终止确认有关债务、并确认有关债务重组损益(营业外收入)。破产和解的债务重组完成日,应以和解协议被完全履行为确认标准,才能终止确认有关债务、并确认有关债务重组损益(营业外收入)。


  以破产重组为例,具体而言,只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认为债务重组已完成(有关协议履行完毕)、债务重组收益已实现:


  1、按期制定并表决的重组计划,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或直接批准


  情形包括:各表决组均通过重组计划,且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或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组计划,但经申请后人民法院直接批准(应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六项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组计划,并不能保证债务人依法不再承担对计划减免债务的清偿责任,如《企业破产法》第93条规定:如果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组计划,经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组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组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


  2、债务人在规定的监督期内(包括经人民法院裁定延长的监督期限内)。重组计划被完全执行或债务人有能力完全执行


  重组计划的执行期间很可能在一年以上,因此不能下“重组计划被完全执行”的结论。如会计仍坚持在重组计划被完全执行时确认重组损益,则又不能反映债务人未来很可能的债务清偿金额,不利于反映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率,不利于债务人的未来经营。而破产法规范重组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若会计不确认很可能的负债,则直接影响债务人的经营,间接影响债权人的利益,或者说,债权人的利益并没有得到保证。因此,可以考虑替代的标准,这就是要求债务人有能力完全执行,有能力的标准包括:(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是可行的;(2)债务人取得了第三方,特别是控股股东的财务支持。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文章不错,赞一下 阅读:495次 点赞:
关键词
相关推荐
法律热点
金牌律师推荐
律      师: 张磊
执业证号:
联系方式: 13751006692
律      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      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
当前在线律师69536 今日解答6893
相关阅读
最新文章
主页 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