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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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的管辖
发布时间:2020-10-02 来源:

导读:人事争议仲裁的管辖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不同

  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有哪些不同?

  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实行分级别管辖。根据仲裁办法的规定,市和区、县都要成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市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区县级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区县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中央在京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由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据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处王友芝处长透露,5月1日之前的人事争议原则上不受理,由其上级机关或通过信访来解决。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不实行分级别管辖,而实行属地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进行二审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明确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进行了一审。草案第十七条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作了规定。

  劳动保障部、有些地方提出,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承担着地方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管理和业务指导职能。草案没有对省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规定,会对地方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产生不利影响,建议研究修改。

  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应根据本地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利于把矛盾解决在基层,不宜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对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将草案第十七条修改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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