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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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质证的内容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0-11-06 来源:

  质证的内容是指体现某种证据是否具有证据力的根据。质证活动应针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方面的内容来进行。


  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属性中最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结合合法性标准,当事人可以就以下内容进行质证:


  第一,证据的主体是否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包括证人是否具有作证资格,如果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作的证言,将不被采用;基于同样的理由,不具备鉴定人资格的人做出的鉴定结论当然也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标准;此外,行政机关超越法定职权收集的证据,亦属于主体不合法的证据,不能采用。


  第二,证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例如,在治安行政案件中,对被处罚人所作的讯问笔录必须有讯问人和记录人的签字,提取物证的勘验笔录上有应二个以上的见证人签字,缺少了这些法定要件,就是形式不合法的证据,不能采用;


  第三,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如果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行政机关这样做了,那么其收集的证据将因程序不合法而不能采用。


  在诉讼中,对于质证的证据可以分解为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这个证据能够证明什么事实;


  第二,这个事实对解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有没有实质性意义;


  第三,法律对这种关联性有没有具体的要求。


  证据的客观性,是一种法律上的相对的客观真实而非一般意义上的绝对的事实真相。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的客观性作出评判时,一般包括两种意义。一是对作成的真实性,二是对其所记载、表述、体现的内容真实性。如被公安机关处罚的原告对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口供笔录持异议,就需要查清究竟是对制作笔录的真实性有异议呢,还是对笔录中所记载的内容有异议,抑或二者兼而有之,这都可以通过质证来实现。


  证据的关联性或相关性,指的是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从司法证明的角度来说,证据的关联性要求每一个具体的证据必须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实质性意义。换言之,一个证据的使用必须对证明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有确实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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