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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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政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
发布时间:2020-11-07 来源:

【案情概览】


刘先生等人是甘肃省某村村民,在村内有承包地若干。2016年,甘肃省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同意将刘先生等人的承包地收归国有,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刘先生等人不服批复内容,来到深圳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深入了解案情后,王有银主任制定了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律师具体执行。首先,律师协助刘先生等人提起了行政复议,但是省政府以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为由,驳回了复议申请。律师认为,该复议决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对刘先生等人的权利义务造成了实质性影响,遂协助刘先生等人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针对省政府征收土地决定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不能再提起诉讼,裁定驳回起诉。


律师认为,首先,该复议活动针对的是批复的合法性,具体理由是征地报批前未履行告知义务、征地批复作出前未履行听证义务、社会保障费用未予落实等,并不是三十条规定的确权类案件。其次,省政府并未对该批复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审查,只是从程序上决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属于行政复议的程序性事项,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律师的协助下,刘先生等人提起上诉。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为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指令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法律点评】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处理具体行政行为侵权的两大维权方式,它们之间也有一定的程序衔接,比如本案所说的“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那么,可以被称之为“最终裁决”的复议决定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一、属于法律规定的具体事项


依据行政复议法和出入境管理法规定,以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涉及两类行政案件:第一,省级政府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政行为;第二,外国人对于相关机关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或者其他境外人员对针对其实施的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


本案主要涉及上述第一种情况。具体而言,该类案件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必须是依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作出;其次,作出主体必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最后,必须是自然资源确权行为。


实践中,最需要注意的是第三个条件。何为确权行为?一般是指确定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的行为。比如本案中,若省政府依据其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确认刘先生等人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刘先生等人不服,要先提起行政复议,此时省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仍然将土地确认为归国家所有,针对该复议结果,就不能再提起诉讼了,只能认可其法律效力并履行法律义务。


二、复议对其内容进行了实质审查


如前所述,要想形成最终裁决,不仅对复议的事项有要求,对复议决定的具体内容同样也有要求。


具体而言,复议决定的内容必须与确权相关,如果复议决定与确权行为无关,比如仅仅是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或者未对行政行为的内容进行实质审查,仅仅作出程序性决定,如本案中那样,以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就不符合最终裁决的条件,如果对行政复议的结果不服,还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进一步维权。


【律师寄语】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程序衔接,是行政案件维权的重要问题,它可以对维权的效率产生巨大影响,比如需要复议前置的事项,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会被法院驳回,造成维权时间的浪费。除此之外,它还会影响维权策略的制定,比如“选择并终局”的案件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只能选择一个,在这种情况下,选择以哪种方式维权需要从一开始就进行谨慎选择。行政维权专业性较强,遇到侵权应尽量委托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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