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对于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免予起诉。
免予起诉应制作免予起诉决定书。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查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①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见告诉乃论)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⑤被告人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应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免予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免予起诉决定书或不起诉决定书交给被告人及其所在单位。如果被告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