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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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国家赔偿方式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0-10-16 来源: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根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司法赔偿。刑事国家赔偿的方式有哪些?下文深圳律师网为您详细介绍:


  国家赔偿方式主要有金钱赔偿、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我国国家赔偿方式以金钱赔偿为主,以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辅。


  (一)金钱赔偿


  金钱赔偿是指以货币支付的形式,在计算或估算损害程度后,给予受害者适当额度的赔偿。是国家赔偿中主要的赔偿方式,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况:


  (1)人身损害的金钱赔偿。对人身造成损害必将给受害人带来一系列的财产损失,如劳动能力的丧失、劳动报酬减少等,支付赔偿金可以填补受害人因不法侵害而造成的物质损失;


  (2)财产损害的金钱赔偿,一般都可将被损害的财产折算成一定的金额,再予以相应的赔偿。如查封财产所造成财产损坏或灭失的,可以在计算损失或灭失财产的金额后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二)返还财产


  指赔偿义务机关将非法占有的财产归还,以回复到合法占有状态。返还财产只能适用于物质损害,只能在一定条件下适用:


  (1)原财产仍然存在;


  (2)返还财产比金钱赔偿更为便捷;


  (3)不影响公务的实施。如果原财产已经用于公务活动,返还财产将会影响到公务的实施,则不应以返还财产方式赔偿。


  (三)恢复原状


  指国家机关的行为侵害他人财产,对受到损害的财产进行修复,使之恢复到受损害前的形状和性能的赔偿方式。恢复原状也是作为一种辅助赔偿方式存在,而且是作为返还财产的附加方式存在。采用恢复原状方式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受到损害的财产能够恢复原状;


  (2)恢复原状比金钱赔偿更便捷易行;


  (3)排除了其他赔偿方式的采用。


  恢复原状适用的范围较广,如恢复自由、排除妨碍、不动产的拆除等,都可适用。


  (四)国家赔偿的其他方式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0条规定并非所有侵犯名誉权、荣誉权的行为都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些赔偿方式,其仅适用下列侵权行为:


  (1)行政机关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司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侵犯受害人名誉权和荣誉权;


  (2)行政机关非法拘留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侵犯受害人名誉权和荣誉权的;


  (3)行使侦查、检察、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错误逮捕,侵犯受害人名誉权和荣誉权;


  (4)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致受害人名誉权和荣誉权损害的。上述情形均属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限制或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同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对公民的名誉权和荣誉权的损害。国家机关在纠正违法行为时,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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