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
当前在线律师69536 今日解答6893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5-19


导读: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什么?


为了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使我国经济正常高速发展,我国制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范市场经济。其中,我国刑法就有明确表示。针对常见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这种情况,深圳律师网通过整理,具体介绍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什么。


一、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什么?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特征为: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刑法条文


根据刑法第179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集资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相关法律


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十四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下列主要文件:


(一)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


(二)公司章程;


(三)经营估算书;


(四)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五)招股说明书;


(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七)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l刁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第八十五条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后,董事会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由国务院确定。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公司债券的发行,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规模。


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申请,不予批准。


第二百一十条未经本法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l%以上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未经法定的机关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证券的,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依照本法对证券发行、交易违法行为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通过上面的详细介绍,我们即能明确知道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什么,并且了解到关于该罪的法律条文。另外,告诫广大单位企业,一定要以合法的手段谋取公司利益,切勿为了自身的发展而违反国家法规,否则后悔莫及。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文章不错,赞一下 阅读:1135次 点赞:
关键词
相关推荐
法律热点
金牌律师推荐
律      师: 张磊
执业证号:
联系方式: 13751006692
律      所: 广东静为律师事务所
地      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
当前在线律师69536 今日解答6893
相关阅读
最新文章
主页 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