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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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3亿假手办假冒注册商标如何处罚
发布时间:2021-06-03


  随着人们对商标价值的认同与企业创品牌意识的增强,强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下的假冒他人商标的“搭便车”行为也相伴而生,而且,这种行为日益增多并出现了一些新形式。往往就有一些无良商家假冒注册商标生产劣质产品,那么价值3亿假手办假冒注册商标如何处罚?下面就由深圳律师网为你介绍。

  根据新闻报道,这次特大伪劣手办案件早在今年6月份就开始侦查了,而源头起因则来自上海警方于黄浦某一动漫手办店的假冒伪劣产品投诉开始,随后上海警方辗转各地,并于8月8日的时候前往广州和东莞开展收网行动,最终方才成功查获3亿元的假冒伪劣手办,并捉捕了25名作案嫌疑人。当然,虽说此件事情看似也已经捅到源头,但上海警方表示,目前行动仍未停止,案件将会进一步侦办。


价值3亿假手办假冒注册商标如何处罚


  一、价值3亿假手办假冒注册商标如何处罚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8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第13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二、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区别

  前罪侵犯的是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实施假冒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后罪侵犯国家对商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实施在产品中掺杂使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对于采用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段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且销售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既触犯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也触犯了假冒商标罪。对于此种情况,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刑罚较重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定罪量刑。


  三、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案标准

  (一)对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达到本规定立案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违法所得(即销售收入,下同)数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应予立案: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虽未达到第二条第(一)、(三)项或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1、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2、假冒他人已经注册的人用药品商标的;


  3、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假冒商标商品或者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的;


  4、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五)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上列行为达到第二、三、四条立案标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具有直接联系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案件,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案件,也可自行立案侦查。


  以上就是深圳律师网整理的关于价值3亿假手办假冒注册商标如何处罚的相关内容,面对日益严重化、复杂化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刑法作为商标法律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类行为的打击上却相当有限,这对于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市场经济次序极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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