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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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概念定义
发布时间:2021-05-10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概念定义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 而且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传销组织的形成,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成立的客观要件要素。仅有证据证明存在传销活动但尚未形成传销组织的,不得认定组织者、领导者成立该罪。因此,传销组织的界定至关重要。笔者认为,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传销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三个特征:

1、在组织形式方面,参加者人数众多且形成层级关系。具体要求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在三十人以上,层级在三级以上。

2、在营利模式方面,组织者、领导者获取利益并非来自于经营活动本身,而是以参加者为了获得加入资格而缴纳的费用(俗称“入会费”)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作为获利来源。各层级中,上层级人员的计酬或返利(获利),也来源于下层级人员的缴纳费用。

3、在维系与发展组织的方式方面,上层级人员引诱、胁迫下层级参加人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活动,各层级人员均主要以发展成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

对于行为人组织、领导两个以上组织的,各个组织的层级数及其人员数量,应当合并计算,作为判断其组织、领导对象是否符合传销组织的依据。而且值得强调的是,如果同一人员分别在不同的传销组织中进行传销活动,则其在不同组织中都应当作为上一层级所发展的人员数量予以计算。相应的,如果行为人发展同一人员参加不同组织,被发展人员在每一个组织中均应被计入人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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