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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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界定
发布时间:2021-05-10

基本案情

2014年,张某、何某等人创立传销组织。该组织对外宣称其从事“民间闲散资金二次分配项目”,并规定每个参加者须一次性缴纳申购款69600元购买21份份额方可加入并成为三星人员,三星只有通过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才可获取提成并依次晋升为四星、五星,且每人仅能发展3名直接下线。三星晋升四星、四星晋升五星均需达到相应的发展人员数量要求,新加入人员缴纳的申购款将以发放岗位工资的形式由其上线人员按比例瓜分。案发时,该传销组织在本已发展传销人员120余人,涉案金额达600余万元。其中,张某系该传销组织的总负责人,何某、金某等作为大五星以上级别人员,均系该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张某、何某、金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五年,罚金六千元至五万元不等的刑罚。

讲理说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对《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的理解,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行为人的直接或者间接下线达到30人以上且层级三级,该行为人就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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