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通信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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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21-01-29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读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1989.11.30[1989]高检发(法)字第41号)

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

2.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妨害或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的;

3.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内容,或者张扬他人隐私、侮辱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

4.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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