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
当前在线律师69536 今日解答6893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1、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信用卡资料信息。 2、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3、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为犯罪对象。信用卡信息资料是关于发卡行代码、持卡人账户、密码等内容的加密电子数据,由发卡行在发卡时使用专用设备写入信用卡磁条中,成为POS机、ATM机等终端机识别合法用户的依据,是行为人实施信用卡伪造犯罪的重要资料,因而,窃取、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属于伪造型信用卡犯罪的上游行为。客观行为方式包括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三种方式。 “窃取”是指行为人以自以为秘密的方法取
最新资讯
主页 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