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已于2016年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1] 是2016年12月5日,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已于
公司法
202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