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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盗窃罪犯罪对象
盗窃罪犯罪对象是指盗窃行为人对其直接施加影响或作用的财产。它是一个不断变化的法律范畴,盗窃罪犯罪对象必须是具有一定经济价值、能够被人们控制和占有、未被法律排斥的他人财产。
在刑法理论上,关于盗窃罪的对象存在以下诸观点:一是有效说,认为只要具有经济价值,具有用途和效能的物品,都是财物,都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二是有形说,认为刑法上的财物指有具体形状的物体,而煤气、电力等无形物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三是动产说,认为盗窃罪的对象只限于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四是持有说,认为只有事实上可以支配、控制的财物才是盗窃罪的对象;五是管理说,认为只有那些具有管理可能的财物,才可成为盗窃罪的对象。这些观点都是从某一方面界定盗窃罪的对象,因而不无偏颇。我们认为,盗窃罪对象的本质特征是体现财产所有权的物质形态。因此,只有从财产所有权这一盗窃罪的客体特征入手,才能科学地揭示盗窃罪对象的性质。此外,对盗窃罪的对象还应从立法上观察。基于立法技术上的考虑,在盗窃罪之外还设立了其他盗窃特定物品的犯罪,例如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由此形成法条竞合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盗窃罪对象的范围。对此,在司法实践中亦应予以特别注意。
二、盗窃罪犯罪对象种类
(一)金融机构
《刑法》第264条对“盗窃金融机构”的行为作了专门规定。根据这一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因而,如何理解这里的金融机构,直接关系到盗窃罪死刑的适用。从立法规定来看,这里的金融机构是作为盗窃对象出现的。但金融机构作为一个单位,其本身并不能成为盗窃对象,可以成为盗窃对象的,只能是金融机构的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通过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8条规定: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
(二)珍贵文物
《刑法》第264条对盗窃珍贵文物作了特别规定。根据这一规定,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里的珍贵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和《文物藏品定级标准》的规定,凡属
一、二级的文物属珍贵文物,部分三级文物也属于珍贵文物。三级文物中需要定为珍贵文物的,应经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确认。在刑法没有对此作出专门规定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对盗窃文物的处罚问题作了规定,除前引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解释以外,《解释》第9条还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案中盗窃三级以上不同等级文物的,按照所盗文物中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一案中盗窃同级文物的3件以上的,按照盗窃高一级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这一规定对盗窃不同等级的文物的量刑问题作了明文规定,为盗窃文物犯罪的处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根据。
(三)信用卡
《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信用卡就是常见多发的一种信用卡犯罪。由于信用卡只是一种信用凭证,它本身不是货币。为了通过信用卡获利,行为人在盗窃信用卡以后,往往还要冒名使用。那么,对于这种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呢?我们认为,信用卡作为商品交易和服务的支付凭证,它代表着一定的象征意义的财产权利,而且这种权利具有不确定性。占有它并不等于直接占有财产所有权,必须通过使用才能在直接消费中使象征性财产权利转化为财产所有权,并根据使用次数和数额来最终确定非法占有财产数额的大小。因此,盗窃信用卡骗取财物的行为与盗窃印鉴齐全的银行空白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相类似。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刑法》第210条第1款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26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也是一种特定盗窃对象。这里所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兼记货物或劳务所负担的增值税额而设定的一种专用发票。这里所说的其他发票是指具有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发票。
(五)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物
电力、煤气、天然气都是一种无形物。当然,这里的有形与无形,都是以固体物为标准确定的。这些能源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并且具有可省可管理的特性。在这种情况下,人们逐渐突破了作为盗窃犯罪对象的有形物的桎梏,而将电力等无形物包括到盗窃罪对象当中。针对无形物同样可以构成盗窃罪对象的诸种特征,1997年刑法与相关司法解释将电力、煤气、天然气、电信码号、上网帐号、密码等无形物均归入盗窃罪的对象。
(六)违禁品
违禁品一般是指法律禁止持有、携带、流通的物品,例如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某人持有违禁品是非法的。就其他违禁品而言,我们认为都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2000年4月《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肯定了盗窃毒品以盗窃罪论处的意见。
(七)财产凭证
财产凭证是指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和有价票证。这里的有价支付凭证,又称为支付证券,指以请求支付金钱为债权内容的金钱证券。这里的有价证券,是指表明一定的财产性权利,只有持该证券才能行使该权利的证券。作为有价证券,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1)有价证券是财产性权利的表现,是一定的财产价值的转化物。例如,它可以代表债权,也可以代表物权或者股权。(2)有价证券是权利与证券的结合,而不是单纯的权利的表现或者权利的证明,它是二者的统一物,对于有价证券来说,权利就是证券,而证券也就是权利。(3)有价证券是权利运行的载体证券上的
(八)本人财物
根据法律规定,盗窃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并且是他人的公私财物。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本人财物不可能成为盗窃对象,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侵犯财产所有权的问题。但在个别情况下,本人财物也可能成为盗窃对象。如果财物所有人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保管之下的本人财物然后又进行索赔,实际上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符合盗窃罪的本质特征,应以盗窃罪论处。不仅窃回他人保管下的本人财物构成盗窃罪,而且窃回本人的借条,以此消灭债权债务关系,也应视为盗窃。
2020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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