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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忠诚协议纠纷案件中,一个前置性问题就是此类案件是否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审判过程中,很多当事人都会提出这样的质疑,夫妻一方出现不忠诚行为,本质上是家庭内部矛盾,属于对道德伦理的违反,并不具有违法性,法律不应涉足婚姻忠诚协议纠纷。不仅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会提出这样的质疑,部分法院在裁判中亦存在疑惑,无法准确把握是否应当受理婚姻忠诚协议纠纷,以下案例就清晰地展现了法院在此问题上的分歧。
[案例1]张某与高某结婚后签订协议,约定“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则谁被发现需负全责,本人的全部财产归于对方”。后张某违反约定与第三人发生婚外情被高某发现,高某起诉离婚要求按照协议约定取得财产。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系夫妻忠诚协议范畴,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感情道德领域的事项,应当由当事人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遵守,高某要求张某履行忠诚协议内容的约定不在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案例2]陈某和杨某结婚后签订协议,约定由任何一方在外面有婚外情行为引起双方离婚,那么家庭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后陈某与第三人发生婚外情被杨某知道,杨某起诉离婚并要求按照协议取得全部家庭财产。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并认为当事人签订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拘束力,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由杨某取得全部家庭财产。
以上两个案例展现了当前法院在是否受理婚姻忠诚协议案件上截然不同的两种态度,案例1中法院认为忠诚协议纠纷属于道德领域事项,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案例2中法院则直接将忠诚协议看作一般的民事约定,受理了此案。实际上,对于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忠诚协议纠纷的争论一直存在,尚无定论。本文认为,婚姻忠诚协议尽管具有一定的伦理道德色彩,但仍然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理由在于:
第一,是否受理某一案件,应当依据法律对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尽量保护当事人的诉讼利益。根据《民事诉讼法》3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受理平等主体之间因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那么我们就要分析,婚姻忠诚协议纠纷是不是符合该规定。一般而言,婚姻忠诚协议包括两部分,其一是夫妻相互忠诚的约定,表现为不得在婚内有某些行为;其二是对出现不忠诚行为后果的约定,表现为财产性不利益或者身份关系变更等。而实践中发生忠诚协议纠纷往往是一方违反约定,出现了不忠诚行为,另一方诉请按照约定取得财产或者终止婚姻等。因此,婚姻忠诚协议纠纷是与当事人的财产利益或者身份利益息息相关的,符合《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的规定。
第二,在制定婚姻法司法解释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曾试图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夫妻一方以婚前或者婚后双方所签订的相互忠实、违反予以赔偿的财产性协议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最终颁布的司法解释还是删去了该条款,对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婚姻忠诚协议纠纷保持沉默。从不受理婚姻忠诚协议纠纷到对此不予规定的转变,实际上就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还是偏向于赞同法院受理婚姻忠诚协议纠纷。因为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反对司法介人婚姻忠诚协议纠纷,大可以明确规定法院对此类纠纷不予受理,但司法解释最终选择了不予规定,依据反面解释的规则就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倾向于受理婚姻忠诚协议纠纷。
当然,此处还有必要进一步讨论婚姻忠诚协议纠纷的受理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条的协调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一规定否认了以违反忠诚义务为由单独提起的诉讼,那么如果当事人以违反婚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诉讼,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根据婚姻忠诚协议纠纷发生的阶段不同,可以分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诉讼过程中以及婚姻关系终结后。在离婚诉讼中的婚姻忠诚协议纠纷自然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问题在于其他两种情形下,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婚姻忠诚协议纠纷。本文认为:第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提起诉讼,且不要求判决离婚的,则本质上还是属于家庭内部纠纷。尽管这样的诉讼与民事合同纠纷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仍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3条的涵射范围,法院不应受理。第二,在婚姻关系终结以后,一方又以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不忠诚行为为由提起诉讼的,由于婚姻关系已经结束,此时依据忠诚协议提起诉讼,应当认定为是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纠纷,并不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条规定的情形。目前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不少离婚后又以违反忠诚协议为由提起的诉讼,法院倾向于将此类案件归于婚后财产纠纷,予以受理。
综上所述,夫妻之间因为忠诚协议引发的纠纷,并不属于道德领域的事项,为保护当事人的诉讼利益,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但是由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3条已经明确排除了单独以违反忠诚义务为由提起的诉讼,因此如果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违反婚姻忠诚协议为由请求赔偿的,法院仍然不应受理。
2020
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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