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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成为婚姻感情是否能维系最诚实的照妖镜,有些原本计划着要离婚的夫妻因为疫情期间的朝夕相处反而认识到彼此的难能可贵;但更多是的这段期间的相处变成了彼此的煎熬。据媒体报道,从3月2日开始,某市民政局就开始正常上班,办离婚的人已经多到受理不了,现在离婚登记已经排队排到两周之后了,连离婚都要限号了。
离婚可以采取两种途径,一种是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离婚协议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另一种即是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只能通过向法院诉讼离婚,而法院准予离婚的前提条件就是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那诉讼中什么情况下应准予离婚,相应的证据材料应当如何收集呢?《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在现实中证明起来是比较困难的,可从以下方面收集证据: 1、有另行办理结婚登记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民政局的结婚登记资料; 2、没有结婚登记,举办过结婚仪式的,可以向村委会、居委会、左邻右舍、同事朋友调查了解情况,并请他们出具证明; 3、双方对外以夫妻相称的证据,如当事人同居生活,如在对外的文件以女方丈夫名义签字,以女方小孩父亲名义签字,可以调取相关的证据; 4、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戚、朋友、邻居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或共同生活; 5、双方在外共同租房的,可以向房东、物业管理处了解情况,并取得他们的证明。 以上证据可以再结合一方的悔过书、保证书、录音、双方往来的聊天记录,报警记录等进行综合举证。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从以下方面收集证据: 1、父母、家中的朋友、保姆、邻居、小区的保安等的证人证言; 2、家庭暴力发生后,及时报警,事后向公安机关调取本次的出警记录; 3、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及时到医院就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如受伤严重,另外向公安机关申请出具法医鉴定,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 4.因家暴可前往有关单位调解,如村(居)委会、妇联组织等,调解部门出具的证明; 5、家庭暴力之后,对方曾写过保证以后绝不再发生暴力行为的保证书、忏悔书、承诺书等; 6、被对方殴打后如果拍摄过相关照片的或者说有视频录像资料。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另外注意家庭暴力不单单指发生在夫妻之间,而是指整个家庭成员之间,遗弃家庭成员的表现形式是不作为的行为,即不履行其负有的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可从以下方面收集证据: 1、提供其他人包括亲属、朋友、证人证言等; 2、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对赌博、吸毒等行为的教育材料; 3、有关执法单位教育赌博、吸毒者的证据,如公安机关笔录、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所的证明; 4、司法机关的有罪判决书。 本款为例示性规范,除了明确列举的赌博、吸毒恶习之外,还应包括其他会严重危害夫妻感情的恶习,诸如酗酒、嫖娼、卖淫、淫乱等,对于证明一方有不良恶习比较容易,但要证明屡教不改需综合证据材料去证明。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可从以下方面收集证据: 1、因感情不和,双方分居后,如果其中一方去了外地的,在当地的居住证或居住登记; 2、房屋租赁合同、水电、物业缴费单据,与居住有关的证据,证明其中一方长期在某地居住的事实; 3、双方在沟通过程中,如果涉及分居事实的微信、短信、电子邮件、通话录音等; 4、对分居事实比较了解的同事、朋友、邻居等的证人证言; 5、双方签订的分居协议。 分居满两年,并非可以自动离婚,有些老百姓总是认为分居两年就自动离婚,这是错误的,另外如果是因为工作原因不在一起生活的,如男方在外打工,女方在家带孩子的情形也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分居,不构成法定的离婚条件,法定的离婚条件需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达两年。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结婚过程看似简单容易,但也是特别的缘份,今生才有可能成为一家人,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一段婚姻的幸福需要双方共同经营和维系。当然对于结束一段“无可救药”的婚姻也并非坏事,也是对错误的终结,在无法有效协商的情况下,还是应注意保存好相应的证据材料,争取早日实现离婚自由。
2020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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