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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一个单位与另外一个以上的单位或者自然人。在单位受贿罪共同犯罪中,作为主犯的单位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而对作为从犯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主体资格并无特别限制,只要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可。
2.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单位(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共同犯罪行为并不完全是相同的犯罪行为,还包括对犯罪行为的分工和合作。单位受贿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为他人谋利和收取财物,因此,在共同犯罪中参与单位受贿行为的单位(自然人)必然有其中一种行为。而这种犯罪行为指向的客体必然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三、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受贿故意。单位受贿作为一种故意犯罪,反映的是单位的意志,但表现却是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的意志。另外,在构成单位受贿共犯的单位之间,往往存在着业务、人事或经济上的制约关系,从犯单位的意志往往会受到主犯单位意志的影响,甚至有时俩者重叠。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单位受贿数额在l0万元以上的;(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b、强行索取财物的;c、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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