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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那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否有悖无罪推定呢?接下来就跟深圳律师网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否有悖无罪推定
无罪推定是当今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国际刑事司法原则。它的含义是指受刑事指控的人,在司法机关依法最终确定其有罪之前,应假定其无罪。无罪推定是设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的规范性规则,而不是对案件事实的推理规则。即在法院最终判决以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律上应视为无罪之人。为此,他们就必然拥有法律赋予的权利,而这些权利应当受到充分的保障。如要求公正、公开审判的权利,辩护权、上诉权等。由无罪推定原则必然引伸出相应的一系列规则。
如果按照此项司法原则,来源不明的财产即使巨大,也不应该按有罪对待。但问题的关键是这里面涉及到与“无罪推定”有关的“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适用“无罪推定”的例外情况或者对其补充。
在刑事诉讼中,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承担,即对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提出这一事实主张的控诉方来承担,这是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但由于案件情况的纷繁复杂,案件的事实和情节的千变万化,如果所有案件都千篇一律地按照此项原则来分配举证责任,就可能会导致在诉讼中的不公正,有碍诉讼的正常进行,不利于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有悖诉讼的价值。所以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就产生了举证责任配置的例外,举证责任的倒置。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直接规定举证责任由被告方或具体事实主张的相对方承担,即在特殊情况下对举证责任的非常规性配置。举证责任倒置一般都是由法律以推定的形式明确规定的,立法者决定在某些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理由主要包括,司法证明的需要,各方举证的便利,反映一定价值取向的社会政策性考虑等。
举证责任倒置实际上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例外,是在特殊情况下的有罪推定,即首先推定被告人有罪,而被告人对其无罪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不能对自己的无罪状态加以有利的证明,败诉的风险就会成为现实。这与无罪推定原则正好相反,在无罪推定下,证明有罪的责任在控方,被告人无须就自己无罪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是否被判有罪,取决于控方对举证责任的履行效果。然而,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对无罪推定的否定,而是基于刑事立法和司法的特定价值取向??即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需要所确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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