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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国家工作人员对外交往日益频繁。国家工作人员将财产存放于境外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对于这些境外存款,如果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就可能触及了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在法律上如何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呢?张磊律师为大家解答,接下来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张磊律师的对话内容。
1、如何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
张磊律师答:在查处贪污腐败案件时,有的嫌疑人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但其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因证据不足,不能以贪污罪或受贿罪定罪量刑,为严惩腐败,堵塞漏洞,因此设立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随着国家改革开放,许多人将财产存在境外。但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故意隐瞒不报在境外的存款,数额较大的行为。隐瞒境外存款罪,不以存款来源的违法性为构成要件,在境外取得的合法收入,也属于规定的境外存款,如依法继承的财产等,如不申报,也会构成此罪。对于将贪污或受贿的赃款偷偷转移存入境外,构成犯罪的,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的立案量刑标准分别是什么?
张磊律师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涉嫌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举证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张磊律师答:《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 根据该条规定,该罪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司法机关首先应证明某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其后,举证责任便移转到该国家工作人员名下。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否应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无论是在刑事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分歧。因此,司法实践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很少单独成罪,基本都是贪污、受贿罪等的附加罪。
4、国家工作人员因贪污、受贿等非法行为获取巨额财产的,该如何认定?
张磊律师答: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非法所得”的认定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不能说明”巨额财产来源合法的认定,二是“非法所得”的数额计算。
“不能说明”,包括以下情况:(1)行为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2)行为人无法说明财产的具体来源;(3)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经司法机关查证并不属实;(4)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因线索不具体等原因,司法机关无法查实,但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
“非法所得”,一般是指行为人的全部财产与能够认定的所有支出的总和减去能够证实的有真实来源的所得。在具体计算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应把国家工作人员个人财产和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财产、支出等一并计算,而且一并减去他们所有的合法收入以及确属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个人的非法收入。(2)行为人所有的财产包括房产、家具、生活用品、学习用品及股票、债券、存款等动产和不动产;行为人的支出包括合法支出和不合法的支出,包括日常生活、工作、学习费用、罚款及向他人行贿的财物等;行为人的合法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稿酬、继承等法律和政策允许的各种收入。(3)为了便于计算犯罪数额,对于行为人的财产和合法收入,一般可以从行为人有比较确定的收入和财产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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