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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清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与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在于:(1)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国防安全的结果,应当预见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国防安全的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2)本罪只有自然人才能构成;后罪则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3)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以其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为构成必要;而后者则没有这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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