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关注我~
第八十九条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组织、策划、指挥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冲击三次以上或者一次冲击持续时间较长的;
(二)持械或者采取暴力手段冲击的;
(三)冲击重要军事禁区的;
(四)发生在战时的;
(五)其他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九十条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的;
(二)扰乱三次以上或者一次扰乱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四)持械或者采取暴力手段的;
(五)扰乱重要军事管理区秩序的;
(六)发生在战时的;
(七)其他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邮箱:13751006692@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