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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有什么区别
强迫卖淫罪 1021 时间:2021-08-05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为介绍卖淫罪。下面找深圳律师网就强迫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有什么区别的问题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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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强迫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的区别


  二者虽然都有“卖淫”的内容,但它们的区别是明显的:


  1、二者侵害的客体不完全相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同时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组织卖淫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强迫没有卖淫意愿者去卖淫;介绍卖淫罪的客观表现则是把自愿卖淫者组织起来进行卖淫。假如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方法组织他人卖淫,此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按照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处理,即从一重罪处断。鉴于本罪与组织卖淫罪的法定刑完全相同,故对行为人之行为仍可以强迫卖淫罪定罪处罚。


强迫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有什么区别


  二、介绍卖淫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处罚事由 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3],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


  司法实践中,两者有时很难区分,因为介绍卖淫往往是组织卖淫罪的方法、手段行为,实践中,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区别:


  1、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2、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介绍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进卖淫、嫖娼的实行;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四、强迫卖淫的处罚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上就是找深圳律师网给大家介绍的强迫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有什么区别的相关内容。通过上文的介绍,想必大家了解到了强迫卖淫和介绍卖淫的区别,同时找深圳律师网还给大家介绍了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可以来我们深圳律师网,我们会有专业律师协助大家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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