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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认定
人民法院在认定离婚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时,应依法审查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的具体内容,如果离婚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涉及当事人自身利益的处分且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对该非财产分割条款表示反悔时,一般应认定该非财产分割条款没有生效。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2年第二辑总第50辑第112到119页。
2婚前个人财产形式发生了变化不导致财产所有权及自然增值归属的变化。
当事人以生产、经营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该财产的形式因此发生了变化,不导致上述财产所有权及自然增值归属的变化。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一辑,总第53辑,第142-145页。
3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将家庭暴力作为一项重要因素
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时,应当将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即子女利益最大化作为原则,在就与父母中哪一方共同生活的问题征询年满十周岁及以上未成年子女意见的同时,应当将家庭暴力作为一项重要因素加以考量。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三辑,总第55辑,第93-96页。
4婚前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四辑,总第56辑,第118-123页。
5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购买股票/基金/彩票的处理原则
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基金等,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了交易,其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进行买进与卖出的操作,离婚时的账面收益更倾向于认定为自然增值;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彩票所得收益,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该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财产用于借贷而于婚后取得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离婚时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4年第一辑,总第57辑,第144-148页。
6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不能作为一方使用家庭暴力的证据
当事人仅以人民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为据,主张其配偶实施家庭暴力并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4年第三辑总第五十九辑117-120页。
7计算夫妻共同还贷款项及其相对应增值部分的数额方法
在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时,涉及夫妻共同还贷款项及其相对应增值部分的数额等于以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所称不动产升值率,是用不动产现价格除以不动产成本,不动产成本包括购买时的不动产价格+共同还贷的利息部分+其他费用(比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等)。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年第一辑,总第65辑,第162-164页。
8离婚诉讼中,一方主张生效法律文书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能够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合意
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欠债务的生效法律文书,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不宜直接将该法律文书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加强举债一方的举证责任,其应当能够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合意。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年第二辑,总第66辑,第151页至153页。
9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的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一方主张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的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在双方当事人已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反悔请求撤销赠与条款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三辑,总第55辑,第101-104页。
10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重婚的事实不存在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以重婚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有效婚姻的当事人办理了离婚手续或配偶一方已经死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一辑,总第69辑,第171页至174页。
11同居关系财产处理的原则
在审理同居关系纠纷时,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所做贡献等公平合理的予以分割。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年第三辑,总第67辑,第185-187页。
12探望权纠纷再次提起诉讼,不适用“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当事人就探望权纠纷再次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不适用“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5年第二辑总第62辑,第141-144页。
13夫或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应认定为无效
夫妻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这种婚外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二辑总第54辑,第119-1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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