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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对于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许多夫妻在离婚时都会面临一个问题: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股权应当如何分割?现行法律中又是对此如何规定的?深圳离婚网在此做个基本的整理。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股权是否可以进行分割?若可以,应当分割的对象是什么?
在2001年出台的婚姻法中,没有对于股权直接分割的规定。此后,在《婚姻法解释二》中,对“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有了相关规定。但是对股份或股权依旧没有相应的条文规定。此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从上述法条中可以明确,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经营性的收益,在夫妻双方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可以向法院主张分割出资额比例所包含的股权,或主张股权对应的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其次,当夫妻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未达成合意时,应当如何分割?
1、分割基本原则
在大量案例显示的结果,可以得出,我国对于股权分割,主要遵循男女平等、照顾子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等原则为股权分割的基本原则。此外,基于股权的特殊性,在分割时,受《公司法》的约束,在分割时也需要维护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与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此外,法院在考虑分割方式及分割比例时,需要考虑双方的经营意愿、经营能力、公司实际经营者等,最终判断如何进行分配。
2、夫妻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公司之情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夫妻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或是股东仅为夫妻两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股东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应以投资比例径直分割。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以及公司股东之间的信赖利益,大多数情况下,离婚双方感情破裂,已经丧失了相互之间的信任,无法继续共事之时,由双方继续共同经营、管理公司显然无法实现。此时,实践中通常采用作价补偿的方式,对未分配到股权的配偶采取相应货币形式作价补偿。
若双方都不愿意持有股权时,通常的分配方式为将股权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对转让所得价款进行分配。亦可以依照公司法,通过竞价、拍卖的方式进行。
3、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以个人名义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之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之规定,主要由两种分割方式:
其一:作价补偿。由配偶股东继续持有股权,通过作价补偿的方式补偿另一方相应的折价款。若双方无法对股权价值达成一致,则需要通过司法评估的手段确认股权价值。
其二:召开股东会并就股权转让事宜获得过半数股东同意、并在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后,直接分割股权。此时需要考虑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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