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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8月,高某(女)与王某(男)办理了结婚登记。王某因工作需要在上海居住,与在宜兴生活的高某聚少离多。婚前王某在上海买房并付首付,房屋婚后登记在其名下并由其还贷。婚后高母出资购买了轿车并登记在高某名下,由高某使用。
因长期分居两地夫妻感情破裂,高某于2014年11月诉至宜兴市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王某同意离婚,但认为房屋系其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汽车因未明确是赠与高某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高某则主张非上海户籍的购房条件为已婚,房屋实际系婚后购买,系共同财产。汽车产权登记在其名下,按照父母的内心本意,应认定为明确只向自己一方的赠与,是其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
▌审判
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且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车辆,权属如何认定。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关于高某名下的轿车,从高某提供的存取款凭证及短信记录,足以证明系高母出资购买,虽高母表示该车系赠与高某,但当初购车时并未有书面赠与合同确认仅赠与高某一方,故该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该车现由高某使用,双方一致同意按照价值10万元进行归并。关于王某名下的房屋,高某虽主张房屋的购买条件为已婚,但从该房屋购买出资情况来看,购房合同为王某婚前签订,王某以其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进行贷款,房屋亦登记在王某个人名下,故房屋应归王某个人所有,婚后还贷部分则应当认定为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还贷部分予以分割。
因此,宜兴法院判决:准予高某、王某离婚;汽车系共同财产,该车归高某所有,高某支付王某归并款5万元;房屋归王某个人所有,婚后还贷部分依法分割。
▌评析
判定赠与财产产权应审查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随着物质水平的提高,新人的婚嫁渐渐形成了一种“男买房、女买车”的模式,婚后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买车的情形屡见不鲜。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买车并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是一种赠与行为。
赠与财产,产权判定归属该方个人所有还是夫妻共同所有,应当审查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当时双方订立了书面赠与合同的,很容易确定受赠人。但在婚姻中,出于家庭传统观念,往往不会签订书面赠与合同,导致父母出资赠与财产的权属到底归夫妻共同所有还是一方个人所有的意思表示不明。
关于父母赠与的房产离婚时的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已经给出了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司法解释以“产权登记”作为认定赠与人赠与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
实践中,很多人认为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且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汽车同上述情形中的房产一样,也应当按此规定,汽车同房子一样实行物权登记制,车辆权属也属于夫妻个人财产。这个理解是有误的。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父母赠与的动产,除非一方提供证据证明该动产仅是对一方个人的赠与,否则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李娜(化名)和张强(化名)在同一个单位上班,共同的爱好使他们走到了一起。结婚时张强想先租房,等有了钱再买房,岳父母不舍得独生女儿在外租房住,让他们小两口住在了家里。在张强和李娜的女儿三岁时,为了接送孩子上幼儿园方便,李娜的父母花9万元买了一辆轿车,登记在李娜的名下。为了孩子以后上学考虑,张强和李娜商量着在重点小学附近买套学区房。李娜的父母给了15万元,张强的父母凑了2万元,加上他们自己存的8万元,共25万元交了首付,贷款25万元,买了一套三居室的学区房,房证办在了张强和李娜的名下。这样,算上之前买车的9万元,李娜的父母总共出资24万元。
装修后,张强和李娜搬过去住了。和李娜商量,李娜同意,张强把年迈的父母接到了家里。由于李娜和老人的生活方式不同,双方发生矛盾,李娜埋怨张强偏听偏信、不体贴自己,张强却说李娜不孝敬老人。为此,张强和李娜经常吵打,在女儿六岁的时候,双方决定离婚,孩子由李娜抚养。因为共同财产怎么分没商量好,李娜就起诉到法院。
李娜说,买房时她父母给的15万元,是给她自己的。房子现在值80万元,她不要房子,张强给她42万元就行,剩下的20万元房贷由张强还,汽车登记在她的名下,是她的个人财产。
张强说,15万元当时说是送给他们的,房证也办在了他们俩的名下,房子是他们俩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平分。房子现在是值80万元,李娜不要房子,他要,去掉没还贷20万元,他可以给李娜30万元。汽车是婚后买的,虽登记在李娜名下,但是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也应平分。
法院:女方没有证据证明父母出资是对女儿个人赠与
贾汪区人民法院主审此案的法官表示,像李娜这样婚后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买车的情形屡见不鲜,但由于受家庭传统观念的影响,签订书面赠与合同的几乎没有。所以会出现父母出资赠与的财产是归自己的子女所有、还是归夫妻共同所有的意思表示不明确。
那么,夫妻一旦离婚,应该怎样分割财产呢?
关于房产部分
法官表示,住房是不动产,司法解释作出了特别规定。分两种情况: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但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明确表示赠与一方”指的是出资时明确表示。
第二种情况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法官表示,张强和李娜属于第一种情况。
李娜说15万元是父母给她自己的,虽然在开庭时得到了李娜父母的证实,但李娜并没有证据证明当初父母在给15万元时,就明确了是对她个人的赠与。张强与李娜在离婚诉讼后,李娜的父母“追认”15万元只是赠与李娜一个人的形为,缺乏证明效力,李娜的主张不能被法院采信,所以应认定15万元是对张强和李娜双方的赠与。
关于汽车部分
主审法官说,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于婚后父母赠与的财产,除非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是对一方的赠与,否则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李娜没有证据证明当初父母是将汽车送给她个人的,所以应认定是赠与他们夫妻双方的。
协商:男方得到住房但给女方35万元
经过庭审,张强和李娜明白了以上规定。4月3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住房归张强所有,汽车归李娜所有,张强还房贷,张强给付李娜35万元。
“希望这个案件能对大家了解婚后父母赠与的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有所帮助。”主审法官说,很多父母是宁肯苦了自己也不愿意苦了孩子,这是中国父母疼爱子女的方式。但如果想把辛苦攒下的钱,全部留给孩子,还是应该学习一点法律知识,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
综合来自徐州中院、法律港湾等
2020
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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