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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案例分析
不正当竞争 1742 时间:2020-05-18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从上述的规定来看,不正当竞争应包含四个要素:主体经营者、违法性、侵权性、扰乱经济秩序。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通过竞争,可以优胜劣汰,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经营成本,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不正当竞争则会助长恶劣的经营作风,妨碍正常的交易秩序,毒化社会风气。不正当竞争即通过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意竞争的行为,具体又包括哪些行为呢?法律明确了以下11种行为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1)假冒或仿冒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6)商业诽谤行为;


(7)公用事业和独占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8)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9)压价销售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10)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的交易行为;


(11)招标投标中相互勾结排挤竞争的行为。


2018年4月20日,浙江省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举报,查出当事人为某知名外卖平台海盐地区的代理商嘉兴市洞洞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后台管理软件修改数据的方式,缩小商家配送范围,迫使平台上有关商家退出另一公司运营的竞争平台,给部分商家和竞争对手造成经济损失。


原因是当事人从得知其代理的外卖平台在海盐地区的市场占有率有所下降,经调查发现,部分签约其代理外卖平台的商家同时上线“闪电小哥”平台。当事人即通过下属业务员通知同时上线两个平台的商家,要求其关闭或停止在“闪电小哥”平台上的经营,否则将暂停相关商家在当事人代理的外卖平台的经营。随后大部分商家关闭或暂时停止在“闪电小哥”平台上的经营。后因无正当理由直接关停签约商户服务无法通过总部审批,自2018年4月11日起,当事人对不愿关闭或停止在“闪电小哥”平台上经营的部分商家,通过使用后台管理软件修改后台数据的方式,将原本正常半径为2.5公里至3公里的配送范围缩小到0.2公里至1.5公里,迫使商家关闭或暂时停止在“闪电小哥”平台上的经营,之后才予以恢复。在此期间,相关商家在当事人代理外卖平台上的接单量显著下降,上线或使用“闪电小哥”平台商家的数量明显减少。


对于上述行为有以下两个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使用后台管理软件修改数据,缩小相关商家的配送范围的行为,属于是一种不当使用技术手段的行为,其是针对自己所经营管理的后台,并非直接针对竞争对手的软件实施不正当技术行为,因此不能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事人使用后台管理软件,未经商家同意,单方面修改商家合法下载、正常使用的外卖平台后台数据,缩小相关商家在外卖平台上的配送范围,目的是要挟迫使商家停止在“闪电小哥”平台的经营,同时也造成相关商家在平台的接单量明显减少。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情形,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照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查处。

  编者认同第二个观点,理由是当事人即经营者,单方决定修改后台数据,目的是要挟商家退出在另一个平台上的经营,也致使商家单量减少,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竞争秩序。这符合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四要素:经营者、违法性、侵权性、扰乱经济秩序。


后海盐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为维持其市场占有率,采用修改商家配送范围等不当技术手段,强迫其平台商家关闭或停止在“闪电小哥”平台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不正当竞争行为。该局根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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