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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的法律规定及其司法解释有哪些?
招摇撞骗罪 920 时间:2021-06-12


导读: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依照《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对招摇撞骗罪根据其罪行轻重分两个量刑幅度处罚。

招摇撞骗罪的法律规定及其司法解释有哪些?


现在我们通过新闻知道了不少的招摇撞骗的行为,一些人冒充军职干部欺骗他人钱财等。这样的行为是会处罚刑法招摇撞骗罪的,那么招摇撞骗罪的法律规定及其司法解释有哪些?下面深圳律师网为大家整理。


招摇撞骗罪的法律规定及其司法解释有哪些


一、刑法中对于招摇撞骗罪的规定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招摇撞骗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当立案。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应当立案侦查。


招摇撞骗罪的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按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客体是侵犯了国家机关的良好形象。


依照《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对招摇撞骗罪根据其罪行轻重分两个量刑幅度处罚:


其一,构成招摇撞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其二,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是指一贯招摇撞骗或流窜作案,影响极坏的;屡教不改的:犯罪手段特别卑劣的;后果严重的,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二、司法解释对于招摇撞骗罪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司法解释对于招摇撞骗罪及其处刑的规定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犯罪及其处刑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 动,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威信和正常活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这里规定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 份、职位,或者某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用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职位的行为。本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人冒充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冒充的 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这里的“招摇撞骗”,是指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以假冒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到处炫耀,利用人们对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的信任,骗取地位、荣誉、待遇以及玩弄女性等。根据情节轻重,本款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犯罪规定了两档处刑:1.一般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的”,主要是指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 的;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信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第二款是关于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 的,从重处罚的规定。“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即对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情节一般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量刑幅度 内,处以较重的刑罚;情节严重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处以较重的刑罚。规定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主要是考虑到人民警 察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职责,与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有着特别密切的关系,有必要对人民警察的形象和 威信给予特别维护。


以上是深圳律师网为大家整理的有关招摇撞骗罪在刑法以及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招摇撞骗罪共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针对冒充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一部分是针对冒充军警人员的,对于后者的处罚更为严重。如果大家还有什么需要可以致电咨询深圳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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