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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同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明知自己提供的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犯罪目的在于实施考试作弊行为。
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实施的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行为。行为人可以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提供试题和答案,与他人进行金钱交易,也可以不以牟利为目的,出于其他目的,向他人提供试题和答案。
其次,必须是第304条第1款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最后,行为人提供的必须是试题、答案,行为人可以是出售或提供试题或答案,也可以是既出售或提供试题,也出售或提供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条文)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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