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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程序是我国审判制度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二审程序主要针对的是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对一审的审判的结果不满意,而向上一级法院上诉,发起二审程序。二审程序同样包括了简易程序,二审简易程序判决书是怎么样的?相信大家对这样一个问题十分感兴趣,接下来就让深圳律师网为你来一一解答这样一个问题。
一、二审是什么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方式方法。它是绝大部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
二审简易程序判决书是怎么样
二、二审简易程序判决书是怎么样的
首部
1、标题
标题分两行写明法院名称和文书种类。
2、编号
写在标题的右下方。如:“[xx年]×行终字第××号”。
3、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审案件当事人应写“上诉人”、“被上诉人”,并用括号注明其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
原审有第三人的,除提出上诉的也写“上诉人”外,仍写“第三人”。
原审上诉人都出上诉的,可并列为“上诉人”,不必再写被上诉人。
当事人中只有一人或部分人上诉,如果诉讼标的是可分上诉,那么未上诉的当事人在此可不列出;如果诉讼标的是不可分上诉,未上诉的当事人可列为被上诉人。
二审案例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基本情况的表述,与一审行政判决的写法相同。
4、案由、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和开庭审理过程
“上诉人×××因××(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度]×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书面审理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正文
1、事实
该部分应包括上诉争议的内容以及二审法院依法查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二审案件所审理的客体是一审法院的判决,二审案件当事人争议的实体问题主要是通过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被上诉人的答辩表现出来的。这一段的表述,可先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再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其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内容以及第三人的意见。
上诉争议的内容写完之后,应另起一行,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2、判决理由
理由,要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上诉理由是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由等。进行分析论证,还应同时写明判决维持、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
阐述理由的方法,基本上可以参照制作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要求,要有针对性和说服力,注重事实分析和法理分析,回答上诉争议的主要问题,引出合乎逻辑的公正结论。
二审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应分别引用《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其中全部改判或者部分改判的,除引用《行政诉讼法》有关条款外,还应当引用改判所依据的实体法的有关条款。
3、判决结果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不同的情形,有一种不同的判决处理结果: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上述三种用判决进行处理的不同的结果,在行文时可以分别表述为:
(1)维持原审判决的,写成: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的,写成:
“一、撤销××××(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3)撤销原审判决,同时撤销或变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写成:
“一、撤销××××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二、撤销(或变更)××××(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三、……(写明二审法院改判结果的内容。如无需变更判决的,此项不写)”
尾部
应依次写明诉讼费用的承担、判决的效力、合议庭成员署名、判决日期、书记员署名等。至于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要区别情况而定。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二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承担;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双方分担;对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的案件,应同时对一、二审两审的各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的方式和数额作出决定,相应地变更一审法院对诉讼费用承担的决定。
尾部其他内容的具体写法与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尾部写法相同。
三、二审可否适用简易程序
相关知识:第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百五十七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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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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