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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物证,律师可以但不限于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物证的真伪;
(二)物证与本案的联系;
(三)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四)取得该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二、对书证,律师可以但不限于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书证是否为原件;
(二)书证的真伪;
(三)书证的合法性;
(四)书证所要证明的事实;
(五)书证与其他证据的矛盾;
(六)书证的来源。
三、对证人证言,律师可以但不限于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证人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特别是与对方当事人有无关系,与本案有无利害关系;
(二)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
(三)证人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事实;
(四)证人年龄、智力状况、行为能力等自然情况;
(五)证人的证言前后是否矛盾;
(六)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矛盾。
律师应结合有关背景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发表该证人证言能否采信的看法,并阐明具体理由。
如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接受质证,律师可建议法庭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四、对视听资料,律师可以但不限于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取得和形成的时间、地点和周围的环境;
(二)有无剪补;
(三)收集的过程及其合法性;
(四)所要证明的事实与案件的联系。
五、对鉴定人和鉴定结论,律师可以但不限于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鉴定人的资格;
(二)鉴定人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
(三)鉴定的依据和材料;
(四)鉴定的设备和方法;
(五)鉴定结论是否具有科学性。
律师应对该鉴定结论发表看法,认为鉴定结论不能成立或者不完整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2020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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