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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之后的救济
再审程序 1594 时间:2020-09-15

再审裁判后如何救济,在三大诉讼法(民事、行政、刑事)中并无对再审裁判不服的明文规定,没有一个特定的程序规则。对再审程序梳理后,大概还是可以看到相关的申诉脉络。


一、当事人的救济渠道


(一)、民事和行政案件


1、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再审裁判不服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民诉法209条(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2、检察院是指裁判发生效力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或上一级检察院。同级检察院提检察建议或上一级检察院抗诉。


3、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4、再审裁判的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诉的时间没有限制。


5、行政诉讼中没有的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二)、刑事案件


   1、刑诉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 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诉,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2、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3、再审裁判的当事人对再审不服的亦可以向检察院申诉申请检察建议和抗诉。


4、再审裁判的当事人向法院和检察院申诉的时间没有限制。


二、法院和检察院对再审裁判进行处理的情形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规定情形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规定情形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3、由此可见,法院可以对再审裁判作出再审决定和检察院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法院对检察院的抗诉应该在收到抗诉书后一个月内立案。法院依相关规定作出的再审决定和检察院依相关规定提出的抗诉没有时间限制。 


 概而言之,当事人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裁判不服可以向检察院申诉,申请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当事人对刑事案件的再审裁判不服可以向终审法院申诉和向检察院申诉申请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法院和检察院依据相关规定可以决定再审或提出检察建议和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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