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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进行案件的判决后,当事人若不服判决,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进行上诉,也可以向检察院进行申诉。二者中无论当事人选择以何种方式进行维权,均不会对另一种方式造成任何影响,也即是在当事人向检察院抗诉后仍然不服的,依旧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进行上诉。而接下来,就跟着深圳律师网一起来看看吧。
检察院抗诉后不服判决要怎么处理
法律赋予了当事人上诉和申诉权,因此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的,在上诉期内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也可以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向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提出申诉。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以上就是深圳律师网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向检察院进行申诉是每位对判决不服的当事人都拥有的权利,也即是在诉讼案件中,对于审理结果不服的,无论原告还是被告都能够对案件审理结果提出申诉进行维权。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2020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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