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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满足哪些条件
终结本次执行 1067 时间:2020-09-20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相关规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对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需要采取的常规的执行措施规定。


而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应当完成下列4个方面的工作:


1. 发出报告财产令;


2. 对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


3. 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直至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4. 对上述财产报告核实及处罚情况必须记录入卷。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现有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应当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还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列明的条件才可纳入。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人民法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这是执行案件能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标准。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之一,必须经过一定期间,满足期间条件,才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已经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规定了从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至少已经经过三个月之后才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样也能更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相关权利。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这是对特殊情形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的规定。当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有妨害执行的情形时,人民法院还应当依法查找被执行人。


对妨害执行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直至启动追究刑事责任程序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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