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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若经依法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期满后,法院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而为了加大执行力度,防止终结程序滥用,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呢?又如何恢复执行呢?
一、严格同时五项条件
应当同时符合5个条件,包括
1.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4.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5.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二、执行异议救济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依法予以审查。
三、恢复执行
1、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2、紧急情况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不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可能导致财产被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的,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2020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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