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关注我~
【案例】
华雄于2005年1月入职东吴公司,公司于2019年1月违法解除与华雄的劳动合同。现华雄要求东吴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华雄被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3万元(同期,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132元)。
【问题】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责任,但不同于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实践中对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一直存在争议。
【争论】
对于本案,有如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赔偿金是自《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才出现的概念,之前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相关规定。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年限应从2008年1月开始计算,本案中,赔偿金应以22个月收入计算【(2019-2008)×2】。
第二种意见认为,赔偿金应根据经济补偿标准确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和87规定,本案中,赔偿金应以24个月(即封顶年限12×2)收入计算。
第三种意见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算。本案中,赔偿金应以28个月【(2019-2005)×2】收入计算。
【评析】
首先,我们来看下《劳动合同法》中,对赔偿金是怎么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那么47条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综上可见,赔偿金应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确定。鉴于华雄的月平均工资已高于市平工资的三倍,故其月工资已触及封顶线,应按市平工资的三倍,即21396元计算。这点在实践中,并无多大争议。
至于工作年限,由于华雄入职于2008年以前,且其月平均工资已高于市平工资的三倍,故其可享受的经济补偿年限也已触及封顶线,即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相对应的,其赔偿金也应按不超过24个月工资的标准确定。
故,笔者较为赞同第二种意见,华雄可得到的赔偿金应为7132×3×24=513504元。
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获一大笔赔偿金!附计算方法
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要求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与经济补偿金不同,赔偿金是一种惩罚性赔偿,是法律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赋予劳动者在一定条件下请求赔偿金的权利。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3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无论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或未与员工协商一致,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支付了赔偿金后,不在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辞退劳动者,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违反规章、严重失职、同时和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影响本单位工作、被追究刑责这几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在签书面辞退通知时,一定要看清辞退的理由,保留相应的证据。
3.劳动者“病、伤、孕、老”,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构成违法解除。
法律倾向对弱者的保护,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劳动者,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金。
经济赔偿金如何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月工资×2。其中,工作年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支付1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应发工资的平均工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计算。
2020
07/31
顶部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邮箱:13751006692@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