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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要点:如果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劳动者可以选择被迫辞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在在实务中存在大量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劳动者一方是否可以选择被迫辞职呢?实务中,有很多人咨询这一问题。当然可以,法律上并没有限制必须是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才能被迫辞职,只要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存在事实劳动的情况下,劳动者同样有权选择被迫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但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劳动者想要被迫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者一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无疑劳动者的举证难度增加了,因此劳动者需要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前提下,才可以选择被迫辞职。
实务案例分享:广告公司与郑某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广告公司不承认存在劳动关系,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依法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郑某雄以广告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被迫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案情简介
原告广告公司诉称:郑某雄尚属学生身份来学技能,到离开前分别属于接受技能培训的学员和接受实训的康复工疗人员。郑某雄与广告公司并非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项目尚未盈利的情况下,广告公司自筹资金,按月计算阶段性地以现金支付他们理解的“工资”,来解决他们生活和成长的绝大部分需要。现金的性质事实上是鼓励学员学技能、帮扶他们应对生活所需要的爱心帮扶、鼓励津贴。
为维护广告公司合法权益,故请求判决:驳回仲裁裁决关于2014年1月15日至2016年1月15日郑某雄与广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确认,判定双方关系为符合事实实质的非劳动关系;驳回仲裁关于广告公司向郑某雄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000元的裁决。
郑某雄答辩称:郑某雄认可仲裁裁决,请求驳回广告公司的起诉。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
广告公司于2014年1月15日注册登记成立,自该日起具备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郑某雄虽系残疾人,但其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劳动者的身体条件未做出限制性规定,郑某雄亦可以成为适格的劳动者。虽然广告公司不确认与郑某雄存在劳动用工管理,但对于其为郑某雄提供学习场所、实行考勤及以工资名义发放相关费用的事实并无异议,上述事实印证广告公司与郑某雄之间已形成一种以管理、被管理为特征的人身依附关系。
广告公司确认其运作经费包括郑某雄等学员的作品拍卖收入,亦体现出郑某雄制作的工艺作品已作为广告公司开展业务的组成部分。广告公司未向法院提供其与郑某雄达成的培训约定,未有证据证实其关于××人学习培训不等于劳动关系的主张。据此,法院采信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郑某雄的辞职信已证明其以广告公司未购买社保为由提出辞职,广告公司已书面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广告公司未举证工资支付凭证,法院采信郑某雄关于工资2000元的主张。郑某雄要求广告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000元(2000元/月×2),未超出法定标准,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审理后判决:确认广告公司与郑某雄在2014年1月15日至2016年1月14日存在劳动关系。广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郑某雄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4000元。律师点评
在该案中,广告公司并没有与郑某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根据郑某雄的举证,法院认定双方是事实劳动关系。在存在劳动关系这一前提下,郑某雄以广告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被迫辞职,并要求广告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郑某雄的诉讼请求依法得到了支持。因此,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劳动者仍然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选择被迫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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