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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成立劳动关系之日起1个月内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般劳动合同签订后就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也存在一些无效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就没有法律效力,因此若是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是需要对劳动者进行赔偿的。那么,无效劳动合同赔偿范围是哪些呢?接下来由深圳律师网为大家带来关于此问题的分析。请大家阅读并了解带来的文章。
一、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劳动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而,无效的劳动合同不受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对于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其法律后果是:
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考用人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的,按照本单位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第二,无效劳动合同是由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造成的。法律上的过错,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在主观上有违法错误,包括故意违法和过失违法。过错可能是一方的,也可能是双方的,它是由当事人的主观原因造成的后果,因此,对于无效的劳动合同,在确认其无效的同时,如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无效劳动合同赔偿范围是哪些
二、无效劳动合同的常见情形
1、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如约定试用期超过6个月,不购买社会保险等。
2、采用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损害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强迫对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如合同期满后强迫续订劳动合同。
3、采用欺诈的手段,故意隐瞒事实,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虚假承诺优厚的工作条件。
4、订立程序形式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如双方当事人未经协商,或者未经批准采取特殊工时制度等。
5、违反劳动安全保护制度。如约定劳动者自行负责工伤、职业病,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等。
6、违反规定收取各种费用的劳动合同。如强制收取培训费、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股金等。
7、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合同。如招用童工、冒签合同等。
三、无效劳动合同赔偿范围是哪些
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无效存在过错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劳动部于1995年5月制定了《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该《办法》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的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下列规定赔偿劳动者损失:
第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第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保护津贴和用品;
第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第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持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第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对于上述规定中有关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赔偿,鉴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有相关规定,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予以执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效力规定。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对非过错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通过上述文章的讲述,相信大家对“无效劳动合同赔偿范围是哪些”有了个初步的了解。对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存在疑问的,欢迎向深圳律师网咨询。
2020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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