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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遇到对于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存在疑惑,认为不应该由现在的法院进行管辖这种情况,我们就可以提出刑事管辖权异议,但是对于刑事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是有规定的,不是谁都可以随意的提出管辖权异议,那么,刑事立案管辖权异议怎么提呢?下面深圳律师网为大家解答疑惑。
一、刑事立案管辖权异议怎么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诉讼当中,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一审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最好是案件尚未开始正式审理时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人民法院如果驳回管辖权异议的,可以就管辖权异议的决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提起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 情况是被告提出异议,因为起诉是由原告提起的,表明原告已经对管辖人民法院作了选择。被告应诉,作为当事人的另一方, 有权对管辖提出自己的意见。
(2)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是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 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案件尚未受理,即无异议问题,已经进入实体审理,即被告已经应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因此,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 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对于第二审 人民法院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4) 管辖权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管辖权异议提出应该注意一下几方面: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情况是被告提出异议,因为起诉是由原告提起的,表明原告已经对管辖人民法院作了选择。被告应诉,作为当事人的另一方,有权对管辖提出自己的意见。
(2)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是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案件尚未受理,即无异议问题,已经进入实体审理,即被告已经应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此,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4)管辖权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三、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期限
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在答辩期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8月5日法(经)复〔1990〕10号《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问题的批复》中指出:“(1)人民法院受理的的一审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限内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先就本院对该案有无管辖权问题进行审议;逾期提出的,法院不予审议。(2)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限内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但是在法院就有无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定前,又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须经法院记录在案并经本人签字)表示接受受诉法院管辖的,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了异议。以后,当事人在诉讼中再行提出管辖异议的,法院不再审议。”
为了使当事人有机一会向法院表达关于管辖权问题的不同意见,同时也为了使法院能够在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对管辖问题作出审慎的决定,使法律关于管辖的规定得到正确适用。当事人是有权提出管辖权的异议的,当然也有很多值得注意的地方,以上就是深圳律师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刑事立案管辖权异议怎么提的回答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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