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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解读
1、《人民陪审员法》于2018年4月27日施行。
【成杰律师解读】《人民陪审员法》于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当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由法官担任审判长,可以组成三人合议庭,也可以由法官三人与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七人合议庭。
【成杰律师解读】有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分别是三人合议庭、七人合议庭,只有这两种人数的合议庭形式。其中七人合议庭是三名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的,合议庭成员确定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3、《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成杰律师解读】根据第十六条第(四)项兜底性规定,可知“社会影响重大”是该法律条文的立法本意。但“社会影响重大”的审查决定权属于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因此,“社会影响重大”急需司法解释予以细化明确,否则被滥权解释或缩限执行。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社会影响重大”并未再解释。
4、《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七条 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
【成杰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对于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之外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和被告、行政案件原告,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
5、《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成杰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七人合议庭开庭前,应当制作事实认定问题清单,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区分事实认定问题与法律适用问题,对争议事实问题逐项列举,供人民陪审员在庭审时参考。事实认定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难以区分的,视为事实认定问题”。
2021
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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