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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审查起诉期间辩护意见书的写法是什么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 958 时间:2021-06-22


导读:移送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书的写法一般都是居中写辩护词的标题,前言是辩护人行使辩护权的法律依据,辩护人对当前的这起刑事案件的准备工作,辩护人的基本辩护观点,重要的内容就是辩护理由,辩护理由的写法是不固定的,结尾标注时间和名字。

一、移送审查起诉期间辩护意见书的写法是什么?


(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


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二、辩护人的范围是怎样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三十四条律师、人民团体、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以及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身份证明和辩护委托书。


第三十五条一名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不得超过两人。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本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辩护人不可能在案件的每一个阶段都写辩护意见书,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之后,辩护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递交自己的辩护意见,而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其实和犯罪嫌疑人的态度也应该是吻合的,但是不管在哪个阶段,辩护意见书的写法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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