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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视剧和电影中我们经常看到在法庭上,被告的身边都会有一位辩护人,在整个审判过程中一直慷慨陈词,捍卫被告的权利,他们便是这位被告的刑事辩护人。但是在广义上,刑事辩护人不仅指律师而已,非律师一样可以担任被告的刑事辩护人,那么刑事辩护人到底是指什么意思呢,找深圳律师网在这里为大家解答。
一、刑事辩护人是什么意思
要成为刑事辩护人是需要一定资格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但是在这些人中,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刑事辩护人是什么意思
二、刑事辩护人的责任
刑事辩护人的存在是为了捍卫被告人的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法律和事实,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三、刑事辩护人的权利
刑事辩护人因为要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的合法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刑事诉讼法赋予刑事辩护人的一系列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刑事辩护人是在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辩护。使每一位犯罪嫌疑人通过正当的程序受到审判以及使犯罪嫌疑人受到公正的审判,这是每一个刑事辩护人的使命。以上就是深圳律师网为大家整理介绍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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