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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的法律后果包含哪些呢?不起诉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做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不起诉有一定的条件,达到条件以后,检察院就会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下面深圳律师网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不起诉的法律后果包含哪些呢?不起诉也会有一定的法律后果,下面深圳律师网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不起诉的法律后果
我国不起诉制度包括三种具体的不起诉类型: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其中,酌定不起诉是在废除免予起诉制度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一种不起诉类 型。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将该款规定与原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相比,条文的文字表述没有太大变化:除将“可以免予起诉”修改为“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外,只是新增加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限定 性规定。或许正是基于此种原因,尽管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实施近四年之久,一些地区的司法实践部门,错将酌定不起诉混同于免予起诉的现象仍然存在。在我 国司法实践中,酌定不起诉决定是以“犯罪情节轻微”为前提条件的,且人民检察院在不起诉决定书中往往引用明确的刑法条文,因此,一些部门望文生义,将酌定不起诉决定视为有罪的法律认定,并基于此种错误认识,将已作酌定不起诉处理的公民作为有罪之人对待,给被酌定不起诉人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种种不便。为此,有必要进一步讨论并澄清酌定不起诉决定的实体法律效力问题。
正确认识酌定不起诉的实体法律效力,首先应当从我国96年刑事诉讼法废除 免予起诉制度谈起。免予起诉制度是我国原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诉讼制度。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顾昂然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 明〉》中清楚地阐述了修改案废止免予起诉制度的原因:“免予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犯罪分子,定罪但不予起诉的一项 制度。免予起诉制度对于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和对轻微案件及时结案,发挥了一定作用。问题是,1.不经法院审判程序就定有罪,不符合法制的原 则;2.实践中,对有些无罪的人决定免予起诉,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对有些依法应当判刑的,却给予免予起诉。经与各方面反复研究,草案扩大了不起诉的 范围,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起诉,不再使用免予起诉”。可见,人民检察院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作出 的酌定不起诉决定与免予起诉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不再具有确定有罪的实体法律效力。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 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此条法律规定确立了下述法治基本原则:只有人民法院才享有确定有罪的权力;除非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否则,不得对任何公民确定有罪。基于此项原则,由于人民检察院已作不起诉(包括酌定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尚未进入审判程序,没有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进行 审理和判决,因此,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任何不起诉决定都不可能具有确定有罪的法律效力。确实,在起诉活动中,人民检察院必须对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 么罪进行审查,但是,这种审查只具有程序意义,属于控诉机关行使检察权的诉讼活动;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确定嫌疑人有罪,则应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对案 件进行审理并作出是否有罪的判决。就酌定不起诉而言,尽管检察机关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必须具备第142条第2款所规定的条件,但是,由于酌定不起诉决定终 止了刑事追诉活动而不再将嫌疑人提交法院审判,因此,就法律性质而言,酌定不起诉的决定是一个程序性决定,是一个不再将案件交付法院审判的决定,其法律效 力相当于一个无罪判决,即同无罪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在此,有必要对作为酌定不起诉前提条件的“犯罪情节轻微”予以科学的解释。 诉讼法学界普遍承认,达到法定起诉条件是适用酌定不起诉的前提条件,如果案件尚未达到起诉条件,检察机关不得作出酌定不起诉,而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或证据 不足不起诉。因此,对142条第2款“犯罪情节轻微”的理解必须同起诉条件联系起来。我国立法对起诉条件要求较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提起公 诉的案件必须达到“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条件。在这里,我国立法同样采用了“犯罪事实”的表述方 式,但其实质含义却是“人民检察院根据现有证据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从立法风格看,第142条第2款“犯罪情节轻微”中的“犯罪”亦应 作类似的解释。即,此处的“犯罪”,只是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单方认识,由此只能产生一种程序性权利(人民检察院据此享有对案件提起公诉的权力,因而具有了起 诉与不起诉的裁量空间),而不具有实体法上确定有罪的价值,更不能据此认为被不起诉人“已经构成了犯罪”。换句话说,尽管立法以“犯罪情节轻微”来表述酌 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但并不等于说,检察机关决定酌定不起诉时,被不起诉人在事实上就确实构成了犯罪;而只是表明,检察机关已经尽其所能查清了案件事实并 认为案件已经达到了法定的起诉条件。
酌定不起诉制度体现的是我国一贯奉行的“区别对待”、“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我国刑事 司法制度的目的不是为了单纯的惩罚,而是通过惩罚实现教育、改造的任务。因此,对于那些已经认错悔改、行为危害不大的嫌疑人,由于已经没有继续追诉的必 要,或者说,不追诉比追诉更有助于实现教育和改造,立法授权检察机关在符合142条第2款的条件下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终止刑事追诉并作无罪处理。在此意 义上,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与世界范围内的“轻刑化”、“非诉讼化”趋势相一致,是以现代刑罚论为理论基础,追求诉讼社会效益的产物。同时,也符合诉讼经济 原则的要求。所以,在实践中,对于已经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的公民应当恢复工作,除检察机关提出检察意见移送处理的案件外,应遵循宽大处理的立法精神,一般 不宜再给予行政、党纪处分。
不起诉的法律后果包含哪些
二、不起诉的条件有哪些
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或不适宜提起公诉所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不起诉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一)酌定不起诉检察官应用起诉便宜主义而决定不起诉在法理上称为酌定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从公诉的角度看,相对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在拥有诉权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权衡后认为舍弃诉权更为适宜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对于犯罪情形轻微,不需要判决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这一规定,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有两层含义:一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我国的刑法规定,已经构成犯罪;二是该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这里实际包含了两种情形:一种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另一种是犯罪情节轻微,既属于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同时也属于免除刑罚条件的下述几种情况:
1、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3、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员;
7、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胁从人员;
8、嫌疑人自首或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等等。
酌定不起诉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时,还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动机和目的、手段、危害后果、认罪态度、一贯表现、社会和被害人的反映等因素综合考虑,在确认没有追诉必要时,才能适用不起诉决定,不能随意扩大不起诉范围,以防止执法不严的情况发生。
(二)法定不起诉区别于酌定不起诉是拥有诉权而予以舍弃,法定不起诉是起诉机关对案件没有诉权或者丧失诉权,因此而不提起公诉。凡符合绝对不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都应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无自由裁量的余地。我国法律规定与其他国家关于法定不起诉的条件较为一致。包括:
1、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刑事处罚的。
(三)存疑不起诉除以上情况外,还有一种法律规定不起诉的情况,有的学者称为存疑不起诉。即检察机关确认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胜诉可能时,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类案件中,认定嫌疑人构成犯罪有一定根据,但证据不充分,不能在法律上证实犯罪。将这类案件起诉到法院,难以达到公诉的目的。根据无罪推定的精神,对这类案件应当不起诉。但可能时,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应当进行补充侦查。只有确认在法定期限内无证实可能,才能决定不起诉。
三、不起诉的法律意义
不起诉制度虽然仅是刑事诉讼中起诉阶段的一个制度,却深刻体现了刑事诉讼基本的价值和意义。不起诉制度至少体现了以下几方面的意义:
(一)有利于保障人权
不起诉有利于保障人权。
在提起公诉阶段,人民检察院通过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的审查,对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或者不需要追究或无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及时地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可以防止过去那种久侦不决、久押不放,把案件“挂起来”的做法,从而及早的解除犯罪嫌疑人被追究的状态,恢复其人身自由。因此,不起诉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体现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宗旨。
(二)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不起诉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实现诉讼经济原则的要求。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具有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无法追究,或者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轻微,不需要判处刑法或可以免除刑法时,及时地做出不起诉决定,终止诉讼程序,不让案件再进入审判阶段,这样可以缩短诉讼时间,节约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从而减少诉讼成本,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体现诉讼经济原则。
(三)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处理大案要案
不起诉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处理大案要案。
近些年来犯罪有不断上升的趋势,其中重大犯罪上升尤为突出。我们应当把工作重点放在重大犯罪上,因此,对那些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及时果断的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花大力气办好大案要案。
(四)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不起诉权的制约
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要求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可见,公安机关若对检察机关所作的不起诉决定有异议,可以通过要求复议和提请复核两种途径来制约不起诉的决定。其中复核是复议的必经步骤,公安机关只有在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得到维持原决定后,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当然,公安机关也可以放弃复核的权利。刑事诉讼法之所以这样规定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救济处分正是体现了公检法三家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基本原则。
以上就是深圳律师网给大家介绍的不起诉的法律后果包含哪些的相关内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上文已经给大家介绍了不起诉的条件、法律意义、法律后果,希望大家看完以后有所收获。
2020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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