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咨询服务平台法议网欢迎您!
咨询热线

137-5100-6692

刑事诉讼
在线法律咨询
将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首页 / 刑事诉讼 / 审查起诉 / 不起诉
刑诉——不起诉的种类
不起诉 1544 时间:2020-09-22

不起诉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作出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一种决定。不起诉的效力是结束刑事诉讼。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不起诉制度分为以下三种: 


  1.法定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除此之外,对于人民检察院查明,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虽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造成危害后果,但从法律上并不构成犯罪,人民检察院应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注意:法定不起诉必须由检察长决定。 


  2.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微罪不起诉) 


  ⑴适用条件:一种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另一种是犯罪情节轻微、免除刑罚的。免除刑罚的情形有: 


  ①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②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③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④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⑤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⑦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 


  ⑧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 


  ⑨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又有立功表现的。 


  注意:对于这些情形,必须以犯罪情节轻微为条件。 


  ⑵是否作出这种不起诉,人民检察院有一定的裁量权。 


  ⑶程序:这种不起诉的作出必须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9条)。 


  3.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 


  ⑴适用条件:①经过补充侦查;②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注意:①存疑不起诉必须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②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退回案件的侦查机关或其自行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第一次补充侦查后,如果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可以第二次补充侦查,第二次补充侦查后仍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只能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⑵“证据不足”的含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①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②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③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④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6条)。 


  4.对于存疑不起诉的案件,如果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网站声明:深圳张磊律师网以学习交流为目的,整合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如果涉及版权、商誉等问题,请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予处理。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
关键词:
相关阅读 更多
  • 不起诉条件应区别限定
    不起诉条件应区别限定一、应具备的条件对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追求的是现实的社会秩序保护和长远的健康成长的两者统一,因此对未成年人不起诉应具备相应条件:1.情节条件。犯罪情节
    不起诉 1244 时间:2020-09-22 查看更多
  • 不起诉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过审查起诉,决定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可以分为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不起诉 1111 时间:2020-09-22 查看更多

2020

09/22

顶部

  • 简单便捷

    足不出户咨询律师

  • 金牌服务

    一对一专属顾问7*24小时金牌服务

  • 信息保密

    个人信息安全有保障

  • 电话咨询

    快速通话,高效解答

  • 热线:137-5100-6692(微信同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3号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A座7层701室

    Copyright © 2020 深圳市法商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粤ICP备202009293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602005839号

    分享-微信 ×